校學字[2007]2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製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學生、華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曆教育研究生等類別的在校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紀處分等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在決定書送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的申訴。
第四條 學生應當本著誠實認真、有理有據的態度和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黨政辦公室。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擔任主任,黨政辦公室負責人任副主任。爱游戏体育app赞助马竞
處、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校團委和網絡信息中心的負責人任常任委員。處理具體申訴案例時,可吸收申訴學生所在學院(係、直屬教學單位)的分管爱游戏体育app赞助马竞
領導、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員。
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的複查工作期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享受同等權利。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受理學生對本人所受處理的申訴;
(2)對申訴學生提出的申訴理由、證據等進行調查、核實;
(3)對學校作出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複查;
(4)根據實際情況或申訴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召開聽證會;
(5)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複查結論並書麵通知申訴學生;
(6)對需改變處分決定的,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處理。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書的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學號、院係、班級、聯係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事實根據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3)不屬於申訴範圍,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決定受理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並告知申訴人。對確因受客觀原因限製,無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直接進行調查和處理或委托學校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
采取書麵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人、證人、當事人及相關證據進行詢問和認證,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錯誤、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處分不適當或出現錯誤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變更決定或建議。
對變更原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變更決定,以學校名義發布。
對變更原給予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工作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交申訴人。送交可采取本人簽收或者按照申請人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的方式。
學生如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校長工作會議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從處理通知、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四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照常執行(開除學籍的處分除外)。
第十五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由本人以書麵形式提出。學生撤回申訴後,不得再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或已經進行的複查工作。
第五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九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如實舉證。
第二十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理或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二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和聽證記錄員當場簽名。
第二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起草聽證報告和複查結論建議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試行)》(校學字〔2005〕22號)同時廢止